司法部:经营者不得实施“价格歧视”“大数据杀熟”

据中国网,4月9日,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,介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》有关情况。司法部立法二局负责人郭启文在会上介绍,司法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在立法过程中,聚焦当前消费者关注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,在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的基本框架内完善相关规定。一是细化和补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,对经营者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、缺陷产品处理、明码标价、使用格式条款等义务,以及老年人、未成年人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义务作了进一步细化和补充。二是完善网络消费相关规定,规定经营者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,不得实施“价格歧视”“大数据杀熟”。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。三是规范预付式消费经营活动,明确了经营者收取、退还预付款的有关规则等。四是强化政府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,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消费投诉举报,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。五是明确了消费者协会的履职要求,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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